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095號債權人 沈松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紹 釩即 陳榮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㈡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