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裁字第106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10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免職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
號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因免職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八七公審決字第○一三三號再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免職事件,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八七公審決字第○一三三號再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且未依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以駁回復審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機關,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收受(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可稽,迄今已逾限甚久,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評事 徐樹海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林家惠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賀瑞鸞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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