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施柯建成 即鑫花東石業被告力群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