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喻林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喻林於取具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鎮○○里○○街○巷○號,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喻林都已經坦承犯行,希望給被告一次機會,回家看家人、陪伴家人,等執行單來時,一定會準時去執行,並希望交保金在新臺幣(下同)3萬至5萬元以內等語。
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又被告有施用毒品之習慣,可見其為意志力薄弱之人,在面臨重罪之刑事追訴處罰,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是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自民國106年5月10日起羈押3月,並自106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經查,本案(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7號)被告涉嫌於104年12月至105年10月間,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次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次之犯行,被告曾於本院移審訊問時否認全部犯行(本院訴字卷一第70至73頁),再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5次部分,惟否認販賣第三級毒品1次部分(本院訴字卷一第193至197頁),又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4次部分,另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1次(犯罪事實一、㈥⒈)、販賣第三級毒品1次(犯罪事實一、㈦)之犯行(本院訴字卷二第207至210頁、第221至223頁),然以上均有卷內相關資料可以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均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被告面對刑事追訴處罰,有供詞反覆之情形,已如前述,之前也有施用毒品習慣,甫執行觀察、勒戒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佐證,且畏懼刑罰,趨吉避凶為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仍有羈押之原因,惟本院考量其犯罪情狀(即涉嫌販賣第二、三級毒品之次數、對象)、犯後態度、卷內現存之卷證資料及目前案件審理進度,認若被告取具50萬元之保證金,並附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命令,應可確保其將來審判、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准予取具5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鎮○○里○○街○巷○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育良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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