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96年度偵字第182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超級大舞台、玉山遊戲機IC板各壹塊及新臺幣陸仟參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所移送扣案之超級大舞台、玉山遊戲機IC板各一塊及新臺幣(下同)六千三百七十元,屬專科沒收之物,因被告甲○○○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五二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超級大舞台、玉山遊戲機IC板各一塊及現金六千三百七十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處之財物,為被告所不否認,係屬專科沒收之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