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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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2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0號原告 陳奕煌 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民國106年1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0000000000K號書函,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有原告之起訴狀在卷可稽,並經其陳明在卷。經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號,依首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具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陳文燦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許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