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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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8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破產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市○○路○○號22樓,依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苑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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