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明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明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明山因背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此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99號裁定參照)。本件受刑人楊明山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經法院諭知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一日,並已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受刑人楊明山所犯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係經法院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兩罪依法應予併合處罰,各就其法定標準折算金額後,於其合併之總金額下,本院酌定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計算之有期徒刑執行額為適當;再依此數額折算應易科罰金之金額後,考量受刑人楊明山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本院認為受刑人楊明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以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較妥。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背信│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4月底至99年9月28│101年1月19日前之1、2││││日│日至101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246號│第24796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8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24號│││││││││├────┼──────────┼──────────┼──────────┤││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11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84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判決確定│102年5月30日│103年4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790號(已易科完畢│第6816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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