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13號聲請人 劉銀嬌 相對人 劉聖方 兼上一人輔助人 劉筱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貳佰壹拾元($9,210),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當事人預納裁判費用及負擔情形,有收據為憑,並經調閱卷宗確認在案,經核如下:
㈠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部分:由被告各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㈡一審裁判費36,838元,由聲請人預納。
㈢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9,210元(計算式36,838/4=9,209.5,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