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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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梁景欽
林永發 被告 林佩儀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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