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82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合意管轄之規定,於民事訴訟法有專屬管轄規定時,不適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第26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居於高雄市,非屬本院之轄區,兩造雖於融資契約書約定以台灣澎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仍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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