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5月2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新臺幣(下同)35,866元。
(二)利息計算:①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週年利率9.88%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②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291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97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35,866元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7年12月10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