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609號
法定代理人  鄒政
訴訟代理人  林仁
被   告  楊琳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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