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小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147號
原   告  陳宜琇
被   告  林淑琇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六小字第14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2月0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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