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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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債權人台北碧瑤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陳蓮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雪娥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4年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及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10%之法律依據。否則應改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該裁定已於103年2月
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