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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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調偵字第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宮- 野蠻 王妃」光碟壹套共玖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10月25日14時25分許,循線查獲被告甲○○(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以99年度調偵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明知韓劇「宮-野蠻王妃」係屬告訴人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弘恩公司)擁有著作權之著作,竟未經該著作權人許可,意圖銷售,以其於95年初以新臺幣(下同)500元至700元之代價購得之韓劇「宮-野蠻王妃」盜版DVD光碟1套9片(聲請意旨誤認為25片),擅自於98年5月間某時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之住處,使用電腦設備,以帳號「flora7923」登入YAHOO奇摩拍賣網站,連同原聲帶以售價450元及運費60元之價額,公開刊載出售前述盜版光碟之訊息,並留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帳號[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供買家聯絡及其所申辦之匯豐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買家匯款之用,而侵害上揭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扣得上開韓劇「宮-野蠻王妃」盜版DVD光碟片1套9片。經查扣案之上述盜版DVD光碟片1套9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行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規定,以99年度調偵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調偵卷第6至7頁)。
而扣案之前述盜版光碟片1套共9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4088號,聲請意旨將9片25集誤認為25片),係屬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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