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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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抗字第24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抗告人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程式為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法補正上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