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4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耕南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7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蔡耕南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莊景鴻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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