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4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嘉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之羈押裁定即押票之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羈押裁定即押票上,關於「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內「自113年8月6日起羈押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8月6日起羈押3月」。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製作之112年度金訴字第1411號詐欺等案件押票中,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處分之本旨,依上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