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原住台中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96號、97年度執字第6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惟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7年4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既已於本件97年5月1日繫屬於本院前死亡,刑之執行對象已失其存在,自無聲請定執行刑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