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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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15號原告 林均諺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紀方 律師被告 徐華青 被告品格建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峻祺 被告 夏珮玲 被告 陳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八年度壢簡字第七四二號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742號拆屋還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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