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瑪琍具保人程江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江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程江亮因受刑人蔡瑪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瑪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程江亮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因上揭案件,業經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103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08年10月24日上午9時10分到案接受執行,並於108年10月30日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均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程江亮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在監或在押,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業已發布受刑人通緝在案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