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債權人臺中市霧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裕承 債務人陳宗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肆拾貳萬壹仟零肆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捌佰肆拾貳萬壹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五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