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2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理人 謝子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易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