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2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皓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叁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皓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0530元,專案補償款7062元,共計新臺幣17592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釋明文件將另行紙本寄送。釋明文件:(釋明文件暫先檢附電信服務費收據,專案補償款繳款單因系統只能夾一個檔案,故將另行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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