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06號上訴人 陳廣吉
陳林秀琴 陳宏勳 陳羿化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梅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倩芸 律師上訴人 陳孔明
參加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郭姿君 律師
曾筱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許純芳法官黃若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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