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原告 陳廣吉
陳林秀琴 陳宏勳 陳翠化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梅芳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複代理人 黃靖芸 律師
李孟聰 律師被告 陳孔明
參加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郭姿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陳翠化」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羿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