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更(一)字第1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八八、二九一五、五八四三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五號、偵緝字第三○四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 高健康 (另由檢察官通緝中,起訴書誤載為高建康)與黃燕煜、邱宏振為朋友,與 林凱 玲(原審法院通緝中)為夫妻,高健康、黃燕煜、邱宏振、 林凱玲 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於民國92年10月6日成立歡喜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前身為歡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為 蓋寰宇 ,於92年8月
1日取得新竹縣政府核發之92竹縣廢乙字第0054號清除許可證,92年10月6日申請變更登記為歡喜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並變更負責人為邱宏振,再於93年5月10日變更負責人為黃燕煜,下稱歡喜公司),邱宏振、黃燕煜為歡喜公司前後任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高健康,其等均明知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後,應依許可證許可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如未依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即屬違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行為,竟未依許可證許可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自92年12月起,以合法清除廢棄物業者為幌子,以從事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為名,實際上為對外向臺北、桃園、新竹不特定事業或建築工地招攬,未填具廢棄物清理證明文件、三聯單,即受託清除廢棄物,從事非法清除廢棄物之工作。並自斯時起,承租地主 彭春 菊所有新竹市○○段488、494、495地號3筆土地,合計面積約1976坪,供歡喜公司堆放所載運回來之廢棄物,高健康並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歡喜公司會計、行政人員 趙雨 婕、鄭 寶鏡 利用歡喜公司員工 陳孝 華、邱宏振、詹 前錦 等人名義,與 彭春菊 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彭春菊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竟仍與 陳孝華 、邱宏振、 詹前 錦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供歡喜公司堆置所載運回來之垃圾,歡喜公司方面並由黃燕煜開立付款人為第七商業銀行、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12萬元、24萬元、24萬元,票號分別為SS0000000號、SS0000000號、SS0000000號、SS0000000號支票4張,合計72萬元支付租金。再於93年5月11日,承租 彭家 和所有竹市○○段492、493地號2筆土地,合計面積約1000坪,供歡喜公司堆放廢棄物及停放車輛使用。
高建康並指示 詹前錦 以其名義,與 彭家和 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歡喜公司方面並開立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8萬元、18萬元、票號分別為AS0000000號、AS0000000號支票2張,合計36萬元支付租金。
(二)歡喜公司承租上開土地後,自92年12月間開始受委託清除廢棄物,由高健康負責歡喜公司之運作,黃燕煜負責垃圾分類,邱宏振負責駕駛大卡車,載運受委託清除之廢棄物,林凱玲負責歡喜公司出納及行政事項,並雇用 鄭寶鏡 、趙 雨婕 負責歡喜公司之行政及會計事項,雇用 王永豐 擔任歡喜公司技術員,雇用 徐列炘 、詹前錦擔任大卡車司機,負責載運受委託清除之廢棄物;雇用陳孝華、 吳清 烽擔任業務員,負責至各產生廢棄物之事業或建築工地接洽,並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雇用 吳偉瑯 負責總務工作,雇用范 勝燈 擔任新竹市○○段488、494、495、492、493地號5筆土地之安全維護及清潔工作。歡喜公司雖取得新竹縣政府核發清除許可證,惟均未依許可內容貯存、處理廢棄物,並將受委託清除之廢棄物,以資源回收、垃圾分類為藉口,載運至上開向彭春菊、彭家和承租之新竹市○○段488、494、495、492、493地號土地上堆放(以上黃燕煜、 趙雨婕 、王永豐、陳孝華、吳偉瑯、鄭寶鏡、邱宏振、彭春菊、 范勝 燈部分,均經判決有罪確定)。
(三)93年5月14日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下稱新竹市環保局)對新竹市○○段488、494、495、492、493地號開立告發單並限期改善,高健康為逃避新竹市環保局稽查,遂由詹前錦擔任人頭受處分人,93年7月7日起遭新竹市環保局開始連續行政處罰,迄93年8月23日,始由新竹市環保局確定清除改善完畢,93年8月20日高健康、黃燕煜又將海濱路土地承租人改為 范勝燈 。歡喜公司復自93年9月3日起持續在上開土地上,以前開手法堆置受委託清除之廢棄物,並於新竹市環保局稽查人員前往稽查時,改由范勝燈擔任人頭受處分人,歡喜公司並於93年11月10日,由趙雨婕、鄭寶鏡以劃撥方式繳交以詹前錦名義告發之罰款11
1萬4,000元。復自93年11月18日起,歡喜公司再遭新竹市環保局以每日3萬元罰鍰,按日處罰至93年12月28日止。
(四)被告甲○○為新竹市環保局第四課課員,負責承辦歡喜公司位於新竹市○○段488、494、495、492、493地號
5筆土地之稽查工作,為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其明知依「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9條規定,在查驗改善完成後,或經主管機關依法命令其停工起,始可停止連續行政處罰,且明知歡喜公司在以每日3萬元按日連續處罰後,並未查驗改善,新竹市環保局亦未命令歡喜公司停工,竟違背該法令,為免歡喜公司受到按日處罰之行政處分,自93年12月29日起,擅自停止對歡喜公司之連續處罰,致歡喜公司持續在前開地號土地上堆置廢棄物。且於歡喜公司以94年1月11日以范勝燈名義 向新 竹市環保局提出停工通知後,並於同年2月1日以范勝燈名義製作清除計畫書,新竹市環保局於94年3月16日行文同意該項清除計畫書,然未依規定對歡喜公司為連續處罰,致歡喜公司於94年3月將現場機具搬離,遺留約5萬立方公尺之營建廢棄物未清理。歡喜公司於94年4月辦理歇業,新竹市環保局迄94年5月1日,前開清除計畫完成期限屆滿後,始恢復按日連續處罰,核被告甲○○自93年12月29日至94年5月1日止計162日,按新竹市環保局以每日3萬元罰鍰計算,被告甲○○使歡喜公司減免支出486萬元之罰鍰支出,而圖利歡喜公司。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間接證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著有判例。又查貪污治罪條例第
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之規定,於90年10月25日修正通過,於同年11月7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9日生效在案,就有關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已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顯較以前之規定更為嚴謹,即除必須「明知違法」,並採「結果犯」理論外,更刪除「未遂犯」之處罰;嗣於98年04月22日又修正公布將第6條公務員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違背「法令」,明確規定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必以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且已表現於行為,始足當之,而有無此項犯意,須以證據認定之,不得以公務員失當行為之結果,使人獲得不法利益,即遽行推定其自始即有圖利他人之犯意(最高法院
78年度台上字第15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名,無非係以如附表所示之證據,為其所憑依據。
四、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就其證據能力方面均不爭執,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述時間,為新竹市環保局第四課課員,負責承辦歡喜公司位於新竹市○○段488、494、495、
492、493地號5筆土地之廢棄物稽查工作,自93年12月29日起,停止對歡喜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為告發等情不諱,然矢口否認有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歡喜公司免受到按日處罰之行政處分之不法利益之犯行,辯稱:
伊與歡喜公司之負責人或員工均不認識,絕無圖利歡喜公司之意圖,伊會停止對於歡喜公司之按日連續處罰,係因對於法令之不熟悉所致,另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
被告本身係朝陽科技大學應用化學系畢業之學生,非為環保科系出身之約僱人員,本案係由於專業訓練不足,接手承辦之時間尚短,猶在摸索學習階段,加以對於廢棄物清理法之技術性、細節性之處理流程不熟悉,因而不知有執行準則之相關規定,被告並無明知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且以被告之認知,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人係范勝燈,范勝燈與歡喜公司係何關係,被告並無所悉,而被告之所以對范勝燈停止按日連續告發,乃因被告於上下班途中經過上開土地現場,並無人在倒運廢棄物,又不知將告發單或稽查表交由何人簽收而作罷,復認堆置現場之物係屬可再利用之物而非廢棄物而有以致之,自93年12月29日起,擅自停止對歡喜公司之連續告發,非為對主管之事務有圖利之意思,充其量僅為公務員處理事務不當之結果,再者,被告並無停止處罰之決定權限,亦無停止處罰之對外表示行為或行政處分之積極作為,伊僅單純消極的不作為並不生任何停止連續處罰之效力,更況新竹市環保局業於96年5月24日對范勝燈承租新竹市○○路之土地一併開立自93年12月29日起至94年5月1日止之按日連續處罰之裁處書,范勝燈或歡喜公司並未因此獲得不法利益,是以被告停止按日連續告發之舉措,核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要件,難謂相合等語。
經查:
(一)新竹市環保局於93年5月4日因接獲檢舉,於同年月7日由新竹市環保局技士 賴明霞 至新竹市○○段488、494、
495、492、493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該處後方堆置分類營建廢棄物,約500立方公尺,承租人(詹前錦)表示該廢棄物將於93年5月31日清除,賴明霞乃當場告知詹前錦將廢棄物妥善清除並將清除後之流向向環保局申報,詹前錦亦出具切結書表明願無條件自動將廢棄物合法清理完畢等情,有新竹市環保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稽查報告表、照片、切結書等在卷可佐(見他字第1088號卷第2至6頁),嗣於同年月14日,因上開土地上堆置大量建築廢棄物並露天存放,已造成地面污染及散發惡臭情事,新竹市環保局以竹市環四字第0930400658號函附告發單寄送給詹前錦,並限期於93年6月1日前完成改善,又因詹前錦向新竹市環保局請求延展期限,新竹市環保局於同年6月8日以竹市環四字第0930009530號函檢送處分書給詹前錦,並同意延展其改善期限至同年7月5日止,此亦有新竹市環保局函、處分相對人意見陳述書、處分書、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見他字第1088號卷第7至17頁),迨於同年7月7日賴明霞再到現場稽查,發現尚未清除完畢,乃當場填具告發單交由詹前錦簽收,並自該日起至對詹前錦按日連續告發,被告係於93年7月19日依竹市環人字第0930900189號人事令調整負責新竹市環保局第四課業務,並於同年月27日起前往現場稽查,並繼續按日連續告發至同年8月13日止,且告發單均係當場交由趙雨婕代為簽收,此亦有各該稽查紀錄表及告發單在卷可參(見他字第1088號卷第21至105頁及原審卷一第151頁),嗣詹前錦於93年8月13日向新竹市環保局陳報清除完竣報告書,被告於簽呈上擬簽意見「擬本案擇期前往現勘」,然同年8月21日稽查人員到場發現場內無燈光照明,大門深鎖,且無人在場,並將案件與環境警察隊持續追蹤,迨於同年9月3日被告再依據陳情案件到現場,發現土地承租人已變更為「范勝燈」,乃當場告發並要求限期於同年
9月17日前完成改善,此有稽查紀錄及竹市環00000000000號函、送達證書等在卷可佐(見他字第1088號卷第107、108、167、171、173頁),嗣范勝燈於同年9月27日陳情展延期限,新竹市環保局亦同意展延乙次,但期間內該場址之廢棄物數量未減反增,並屢遭民眾陳情,乃於同年11月18日不再同意其展延之請求,被告乃自同年11月18日起迄至同年12月28日止,按日到現場稽查,並對范勝燈按日連續告發,告發單均交由現場人員趙雨婕代為簽收,此有稽查紀錄及告發單等附卷可憑(見他字第1088號卷第177頁、第188至282頁),其後,范勝燈於94年1月11日函知新竹市環保局,因財務拮据,故於即日起予以停工等語,被告遂於94年1月31日到現場稽查,要求其先行停工,並送清理計畫書到環保局,而范勝燈果於94年2月
1日提出清理計畫書,被告再於94年3月3日到現場稽查,並告知依計畫書內容,應於94年5月1日完成清理,而被告於94年5月2日再到現場稽查,發現尚未清理完成,且場內無人回應,嗣於同年5月6日,范勝燈在現場表示:「有關93年10月份以後環保局所收到之函文,皆非其所發送,應為歡喜環保所為」,旋於同年5月11日新竹市環保局乃以范勝燈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移請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詢問、調查等情,此有展延申請函、新竹市環保局94年4月12日竹市環四字第0940400514號函、送達證書、稽查紀錄、調查筆錄等在卷可佐(見他字第1088號卷第287至303、331、349、351頁)。綜上稽查過程可知,新竹市環保局稽查人員於93年5月4日接受民眾陳情舉發後,初期係以土地承租名義人「詹前錦」為稽查對象,並予以限期改善,迨期滿未改善,始為告發處分,而被告於93年7月19日接辦環保局第四課業務後,亦以詹前錦為告發對象,並自7月27日起至8月13日止,予以告發並按日連續處罰,迨於9月3日得知土地承租人變更為「范勝燈」,乃又重新按處理流程,先命其限期改善,因期滿未改善,乃自93年11月18日起至12月28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而被告所為上開按日連續處罰之告發單,均係交由現場人員代為簽收,已如前述,是被告辯稱93年12月29日到現場稽查時,因現場無人,不知告發單應交予何人簽收,故未繼續開立單告發,尚非全然無稽。嗣因范勝燈於94年1月11日函知環保局於即日起停工,被告遂到現場稽查,要求其先行停工,並送清理計畫書到環保局,且限期完成清理,而被告於期滿再到現場稽查時,發現尚未清理完成,且場內無人回應,隨即將案件移送環保警察隊調查後,始知「詹前錦」、「范勝燈」等人僅為歡喜公司之人頭,準此,被告於93年12月29日停止連續告發時,應不知實際在系爭土地上堆置廢棄物者為歡喜公司甚明。
(二)歡喜公司實際負責人高健康為逃避新竹市環保局稽查,遂由詹前錦擔任人頭受處分人,93年7月7日起遭新竹市環保局開始連續行政處罰,迨於93年8月20日高健康、黃燕煜又將上揭海濱路土地承租人改為范勝燈。歡喜公司復自93年9月3月起持續在上開向彭春菊、彭家和所承租之土地上,以前開手法堆置受委託清除之廢棄物,並於新竹市環保局因接獲民眾檢舉派稽查人員前往稽查時,改由范勝燈擔任人頭受處分人,歡喜公司並於93年11月10日,由趙雨婕、鄭寶鏡以劃撥方式繳交以詹前錦名義告發之罰款11
1萬4,000元。復自93年11月18日起,歡喜公司再遭新竹市環保局以每日3萬元罰鍰,按日處罰至93年12月28日止各節,業據證人黃燕煜、邱宏振、趙雨婕、王永豐、陳孝華、吳偉瑯、鄭寶鏡、范勝燈、徐列炘、詹前錦、 吳清烽 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綦詳,此外,復有新竹市環保局93年5月4日、同年8月23日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詹前錦出具之切結書、新竹市環保局93年5月14日竹市環四字第0930400658號函、新竹市環保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告發單暨意見陳述書、詹前錦於93年8月12日以陳情字第09030730號函覆新竹市環保局所附之清除完竣報告、新竹市環保局93年5月7日、同年7月7日起至同年8月13日止、同年9月3日、同年月14日、21日、同年10月27日、同年11月18日至同年12月28日之廢棄物管理稽(巡)查紀錄表暨現場照片影本、新竹市環保局93年11月2日竹市環四字第0930016399號(同意展延期限)函、93年11月18日不同意予以延展及按日連續處罰簽等資料在卷足憑(見他字第1088號卷二第1至9、12、
18、20、21、24、25、27至32、34至41、43至59、60、61、66至84、86至109、167至170、172、181、188至199、
201至260、267至282頁),足認在系爭土地上堆置廢棄物者實際上為歡喜公司,而詹前錦、范勝燈僅係歡喜公司用以承租土地之人頭而已,歡喜公司於93年7月7日起至同年8月23日止及自93年11月18日起至同年12月28日止,因在承租之新竹市○○段488、494、495、492、493地號土地堆置分類營建廢棄物,遭新竹市環保局開始連續行政處罰,其間於93年5月7日起至同年7月26日止,係由賴明霞負責稽查,自同年7月27日以降之稽查及承辦人員則由被告經手。又范勝燈既係以自己名義承租系爭土地,復於稽查紀錄簽名,且以個人名義提出清理計畫書,而新竹市環保局先後以詹前錦、范勝燈為裁罰對象,被告不知實際在系爭土地上堆置廢棄物者為歡喜公司,已如前述,則被告主觀上是否有公訴人所指圖利「歡喜公司」之犯意,即非無疑。再者,若果被告於93年12月29日停止告發時,有圖利歡喜公司之犯意,豈會於94年1月31日又到現場稽查,除口頭命令先行停工外,並要求送清理計畫書到環保局?復於94年5月2日即清理計畫期限屆滿翌日再到現場稽查?並於同年5月6日就有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移請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調查?在在均與常理有違。
(三)貪污治罪條例於98年04月22日修正公布第六條,其立法理由載明: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法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又為避免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乃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又所謂「明知」係指行為人主觀上直接認知上述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等「法令」存在之事實而仍故意違反,始足當之,倘若行為人不知法令存在之事實,即不符合「明知違背法令」,縱其有違反該法令亦應不構成公務員圖利罪。查被告係朝陽科技大學應用化學系畢業,所學與環保稽查行政業務並無直接關聯,其至本案發生時,受聘為新竹市環保局「約僱人員」僅一年左右,復自93年7月19日承接環保局第四課稽查業務起,迄至93年12月29日本案停止連續告發時止,期間僅五個月,扣除其尚須親自到現場進行稽查工作所花費之時日,若令被告在短時間內熟悉環保稽查行政相關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經由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輸入「廢棄物」關鍵字,即可搜尋獲取共有38
5項法規,若輸入「環境保護」關鍵字,則有427項法規),實為強人所難,又證人即被告之前手賴明霞於本院前次審理時,亦到庭證稱:伊係93年2月到職,之前在台大醫院擔任護士,衛生與環保職系可以互轉,所以伊轉到環保職系,轉任環保局之前,沒有受過環保法令與專業之訓練,在環保局擔任之業務,係非法棄置的稽查與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相關第四課的業務,到93年7月將業務交接給被告,在擔任第四課業務期間,只有處理過一件廢棄物取締的連續處罰案件,沒有處理過停止按日連續處罰的案件,任職期間並不知道如何辦理廢棄物取締的停止按日連續處罰,在本件案發後,才知道辦理廢棄物取締連日處罰有法令規定,且在交接職務給被告過程中,沒有交接環保法令的資料等語(見本院上訴字第1382號卷第142至144頁),益徵,被告辯稱其不知「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關於停止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應為可信。
(四)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九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一、檢齊完成改善之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改善完成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二、經處分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或歇業者,自其停工、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次按行政機關欲使其單方之行政行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須以行政處分為之,又行政處分尚須行政機關將其所為之處分送達或以適當之方式對外表示後,始生效力(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
1項、第110條第1項規定);是關於停止按日連續處罰,除須檢齊完成改善之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後,經處分機關「查驗認定」改善完成,始生停罰之效果,本件被告僅係新竹市環保局第四課課員,並無停止連續處罰之決定權限,被告自93年12月29日起未按日連續填具告發單,既無證據資料足認已經查驗認定,亦無呈報簽准之行政程序,是依上開規定自不生停罰或免罰之效力,換言之,新竹市環保局並未因此喪失其裁罰權,此觀新竹市環保局嗣後再對范勝燈(實際應為歡喜公司)自93年12月29日至94年
5月1日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作成連續裁處書(見原審卷一第219至344頁)可明,故歡喜公司並無因被告未按日告發之行為,而獲取停止處罰或免罰等任何不法利益之結果,允無疑義。
六、綜上,本件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歡喜公司,且歡喜公司亦未獲得不法之利益,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其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疏未詳為勾稽,遽為被告有罪之諭知,自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犯罪,請求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撤銷,改諭知被告甲○○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附表:
(一)供述性證據:┌──┬──────┬───────────────────┬──┐│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備註│├──┼──────┼───────────────────┼──┤│1│黃燕煜於調詢│1.自92年6月至94年4月在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及偵查中之陳│任職,其於93年4、5月因原負責人邱宏振││││述│不願擔任負責人,由其改任負責人之事實│││││。│││││2.其到第七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銀行開設│││││帳戶申請支票供歡喜環保科技公司使用之│││││事實。│││││3.其負責垃圾篩選機的維修及操作,將載運│││││回來的堆置的建築廢棄土進行分類,若司│││││機人手不足,高建康偶爾指示去幫忙駕駛│││││前導車(係指因載運廢棄物,並未依規定│││││取得運送證明文件,為避免被緝,所以在│││││歡喜環保科技公司的拖車載運廢棄物回南│││││海濱段工地時,會有一輛前導車在前面警│││││戒通報)之事實。│││││4.歡喜環保科技公司處理分類後的垃圾,少│││││部分的垃圾送到營豐公司,大部分的垃圾│││││留在海濱段工地現場,部分的建築廢棄物│││││則用怪手挪到旁邊的空地用砂子掩蓋起來│││││之事實。│││││5.有關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所有文書作業是趙│││││雨婕、鄭寶鏡處理,伊只負責工地現場的│││││垃圾分類工作之事實。│││││6.任職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期間薪水都是林凱│││││玲或趙雨婕轉交之事實。│││││7.在94年1、2月間,南寮那邊進場的車輛遠│││││高於先前的進場數量之事實。│││││8.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名下的1部車及茂裕公│││││司名下的3部車都在如94年3月31日新竹縣│││││環保局事業廢棄物稽查紀錄表影本上所載│││││時地,被環保局扣查之事實。│││││9.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公司內部之分工情形。││├──┼──────┼───────────────────┼──┤│2│邱宏振於調詢│1.92年6月初至93年8月16日在歡喜環保科技││││中及偵查中之│公司任職,擔任業務工作。││││陳述│2.92年7月,在歡喜環保科技公司負責各工│││││地現場操作怪手;92年11、12月擔任負責│││││人,至93年5、6月再改黃燕煜為負責人之│││││事實。│││││3.92年12月,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向地主彭春│││││菊承租新竹市○○段土地作為停放車輛、│││││機具並堆置收受回來的營建廢棄物、混│││││合物之用,其該工地擔任車號000-00拖車│││││之駕駛,負責到台已市○○街的 安扁 公司│││││、北投焚化爐代號「28」的公司、竹北│││││市展新建材的堆置場載運營建廢棄物、混│││││合物回南寮工地進行分類及負責現場怪手│││││的操作之事實。│││││4.93年3、4月分,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就在海│││││濱段工地現場架設滾洞進行砂石篩選,黃│││││燕煜負責現場的機具設備的架設及操作;│││││徐列炘負責現場司機及車輛調派之事實。│││││5.058-GY、135-GS、352-GS拖車,是高建康│││││用歡喜通運公司的名義去購買,再轉登記│││││在茂裕通運公司名下,都是用黃燕煜擔任│││││保人,且為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所使用之事│││││實。│││││6.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所有文書作業都是高建│││││康、林凱玲、趙雨婕、鄭寶鏡等人負責製│││││作之事實。││├──┼──────┼───────────────────┼──┤│3│林凱玲於偵查│1.自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成立起至94年1、2月││││中之陳述│間,在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擔任出納工作之│││││事實。│││││2.黃燕煜、徐列炘、高建康提議承租新竹市│││││海濱路土地作垃圾場使用,因處理速度不│││││及,故在土地堆置廢棄物之事實。│││││3.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員工內部分工之情形。│││││4.清理計畫書由其製作之事實。││├──┼──────┼───────────────────┼──┤│4│彭春菊於警詢│1.92年12月2日與歡喜環保科技公司之吳清││││、調詢及偵查│峰與陳孝華在彭家和代書事務所簽約,嗣││││中之陳述│後陳孝華又約其到彭家和代書事務所,把│││││甲方立約人姓名改為陳孝華本人之事實。│││││2.93年5、6月間,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會計趙│││││雨婕與鄭寶鏡到伊家更改承租人為詹前錦│││││,該契約時間仍登載92年12月2日。│││││3.93年8月19日趙雨婕又拿署名詹前錦的解│││││約書表示,詹前錦向環保局檢舉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在海濱路段倒廢棄物,所以要把│││││原先契約解約之事實。│││││4.93年8月20日,趙雨婕和鄭寶鏡又拿1張由│││││范勝燈名義為立約人契約書,重新訂定土│││││地租賃契約之事實。│││││5.在簽訂租賃約時,都是趙雨婕與 鄭鏡寶 拿│││││合約換約的,陳孝華與詹前錦都沒有出面│││││簽約。│││││6.93年6月14日,趙雨婕、鄭寶鏡和自稱為│││││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員工的邱小姐到伊家中│││││,拿一份已寫好土地使用同意書要其蓋,│││││表示歡喜環保科技公司要在伊濱海路段上│││││土地做資源回收的工作之事實。│││││7.其為海濱段488、494、495地號土地所有│││││人之事實。││├──┼──────┼───────────────────┼──┤│5│趙雨婕於調詢│1.92年11月至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擔任會計,││││及偵查中之陳│負責公文收發、製作廠商合約書及向出土││││述│單位催收帳款、一般總務採購等事務之事│││││實。│││││2.詹前錦、范勝燈向承租人彭春菊承租之海│││││濱段土地係供歡喜環保科技公司作為拖車│││││、車斗及相關機具設備的停置場所,並作│││││為收受建築廢棄物後,暫時堆置及分類回│││││收的處所之事實。│││││3.93年9月3日環保局稽查情況,是高建康要│││││其向稽查人員之說詞,同時高建康也要伊│││││轉告范勝燈,要范勝燈向稽查人員之說詞│││││之事實。│││││4.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於海濱段工地所堆置、│││││分類之廢棄物來源,部分從安扁公司載運│││││回來,其他由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僱用的司│││││機陳孝華、詹前錦、邱宏振、 周華 建及徐│││││列炘等人從台北、新竹等地工地現場,以│││││每立方公尺新台幣400至500元載運回來之│││││事實。│││││5.其明知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向新竹縣環保局│││││申請核可證照只能清運土木或建築廢棄混│││││合物,但對於在海濱工也進行廢棄物之分│││││類、回收等工作是沒有取得相關單位之核│││││可之事實。│││││6.工地現場廢棄物之分類處理工作主要由黃│││││燕煜負責,另外其幫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對│││││外招募約約7、8名之工人之事實。│││││7.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幫安扁公司運送廢棄物│││││時,先運回海濱段工地自行分類處理,當│││││時安扁公司會給我們空白的運送證明文件│││││,我們將收回的廢棄物分類後,再由伊或│││││徐列炘填寫出場的日期及時間,再由周華│││││建、 曾增聲 及徐列炘將廢棄物運送到營豐│││││公司堆置。至於由司機陳孝華、詹前錦、│││││邱宏振、 周華建 、徐列炘等人從台北、新│││││竹等工地現場載運回來的廢棄物則無任何│││││證明文件的,就送回海濱段的工地分類後│││││,就將垃圾及廢棄物留置在濱海段原地之│││││事實。│││││8.93年10月11日詹前錦劃撥單影本,是伊本│││││人填寫,當時伊與鄭寶鏡一同去光復路│││││劃撥罰款之事實。│││││9.伊與鄭寶鏡共同製作「94年2月1日范勝燈│││││委託歡喜公司清除建建築廢棄物委託書」│││││,是高建康表示有此委託書後,可以對外│││││表示海濱段土地上廢棄物是由范勝燈委託│││││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清運的,一切責任與歡│││││喜環保科技公司無關,並由其與鄭寶鏡自│││││行蓋上范勝燈及歡喜環保科技公司之大小│││││章之事實。│││││10.「94年2月1日范勝燈(94年)新字第│││││940401號函中申請展延的清理計劃書是│││││高建康的太太林凱玲及 邱子玲 製作的,│││││,並由其本人將該函文及計劃書送至新│││││竹市環保局之事實。│││││11.當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準備將海濱段土地│││││成立營建混合物處理場時,高建康請鄭│││││寶鏡及邱子玲製作「彭春菊開立海濱段│││││488、494、495地號土地使用同意書」│││││,再由其與鄭寶鏡及邱子玲一同至彭春│││││菊家中,請彭春菊蓋章之事實。│││││12.歡喜環保科技公司的員工薪水都是由鄭│││││寶鏡負責會計、林凱玲負責出納,再以│││││現金方式交付。│││││13.高建康指示其在詹前錦(93年7月6日)│││││、范勝燈(93年10月5日)離職後,新竹│││││市環保局稽查人員稽查時,要幫他們2人│││││代簽稽查紀錄表之事實。│││││14.彭家和、彭春菊知道所出租海濱路土地│││││供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做廢棄物處理之事│││││實。│││││15.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員工內部分工情形。││├──┼──────┼───────────────────┼──┤│6│鄭寶鏡於調詢│1.92年10月9日至94年3月擔任歡喜環保科技││││及偵查中之陳│公司之會計職務,負責處理公司人事、薪││││述│資、製作合約書及相關文稿文書之事實。│││││2.其依照高建康的太太林凱玲指示製作「詹│││││前錦、范勝燈各與彭春菊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並曾與趙雨婕一同至地主彭春菊│││││家中更換承租人名字之事實。│││││3.其依照林凱玲指示製作「93年8月19日詹│││││前錦、彭春菊解約證明書」。│││││4.其與趙雨婕一同自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在一│││││銀竹科分行帳戶領現,到郵局劃撥罰款之│││││「93年10月11日詹前錦劃撥單」之事實。│││││5.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承租新竹市○○段土地│││││剛開始作為停放車輛及機具用,之後開始│││││堆置收受回來建築廢棄物堆置,並開始作│││││垃圾分類工作之事實。│││││6.「彭春菊開立海濱段土地使用同意書」是│││││一位與高建康合作的『吳姓男子』交給伊│││││,再由其與趙雨婕一同拿給彭春菊蓋章之│││││事實。│││││7.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員工內部分工情形。│││││8.歡喜環保科技公司的客戶是安扁公司、桃│││││園八德之建材行、營豐公司是處理廠,此│││││分由趙雨婕負責,是趙雨婕告訴其開票的│││││對象之事實。││├──┼──────┼───────────────────┼──┤│7│王永豐於偵查│1.92年6月至93年5月任職於歡喜環保科技公││││中之陳述│司,擔任技術員之事實,負責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受委託貯存、清除、處理,是否有│││││屯積、分類、污染之情形。│││││2.其擔任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技術員,並未實│││││際執行技術員職務之事實。│││││3.93年3、4月至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海濱路垃│││││圾場查看,看到垃圾堆積之情形。││├──┼──────┼───────────────────┼──┤│8│陳孝華於調詢│1.在歡喜環保科技公司負責向外接洽業務之││││及偵查中之陳│事實。││││述│2.由高建康指示其代表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將│││││臺北、桃園的業者從建築工地載運廢棄物│││││處理。│││││3.吳偉瑯擔任歡喜環保科技公司之業務員。│││││4.高建康指示要找土地作停車場,其於92年│││││12月2日與吳清烽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後│││││承租人更名為詹前錦,並將受委託清除廢│││││棄物堆置在海濱路空地之事實。│││││5.黃燕煜負責歡喜環保科技公司的機器維修│││││或雜物處理之事實。│││││6.邱宏振是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司機之事實。│││││7.鄭寶鏡與趙雨婕是公司的行政人員,趙雨│││││婕平時在海濱路的辦公室之事實。│││││8.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工地現場的車輛調度及│││││堆置場管理由徐列炘負責之事實。│││││9.其曾擔任歡喜環保科技公司車輛前導車(│││││係指因載運廢棄物,並未依規定取得運送│││││證明文件,為避免被緝,所以在歡喜環保│││││科技公司的拖車載運廢棄物回南海濱段工│││││地時,會有一輛前導車在前面警戒通報)│││││之事實。││├──┼──────┼───────────────────┼──┤│9│吳偉瑯於偵查│1.92年8月至93年1月在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擔││││中之陳述│任業務員及總務之事實。│││││2.其曾擔任歡喜環保科技公司車輛前導車(│││││係指因載運廢棄物,並未依規定取得運送│││││證明文件,為避免被緝,所以在歡喜環保│││││科技公司的拖車載運廢棄物回南海濱段工│││││地時,會有一輛前導車在前面警戒通報)│││││之事實。││├──┼──────┼───────────────────┼──┤│10│范勝燈於警詢│1.其於93年8月16日交付身分證及印章予高││││、調詢及偵查│健康及趙雨婕辦理健保及所得稅證明,並││││中之陳述│同意以每月2萬元代價,以擔任海濱段土│││││地承租人之事實。│││││2.其與彭春菊之土地租賃契約中為其親自簽│││││名之事實。│││││3.其於歡喜環保科技公司任職係於93年8月│││││16日至10月5日間,在上開海濱路段擔任│││││維護場區安全及關大門工作之事實。│││││4.怪手司機告知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所棄置事│││││業廢棄物來源為安扁、營豐、展望、騰昌│││││、AB、258、昶、富泰發之事實。│││││5.每日約有20車次35噸貨車入海濱段場址,│││││並沒有作防制污染設施之事實。││├──┼──────┼───────────────────┼──┤│11│94年度訴字第│坦承高建康、趙雨婕有告知要用其名義定租││││227號損害賠│約,簽約過程未與彭春菊接觸過。││││償事件-言詞│││││辯論筆錄-范│││││勝燈陳述│││├──┼──────┼───────────────────┼──┤│12│甲○○於調詢│1.93年7月中旬調派新竹市環保局第四課負││││及偵查中之供│責新竹市境內非法棄置廢棄物的稽查工作││││述│及醫廢棄物、甲級清除處理機構的審核事│││││宜。│││││2.依據環保局頒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規定,范勝燈並未將│││││海濱段違法堆置之廢棄物清除改善完成,│││││或新竹市環保局並未依法命范勝燈停工之│││││事實。│││││3.新竹市環保局處分海濱段土地承租人詹前│││││錦、范勝燈將488、494、495地號土地作│││││為堆置、存放建築廢棄物,環保局認定係│││││違反廢清法第36條規定,並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分之事實。│││││4.明知范勝燈並未依廢棄法規定領有許可文│││││件,而在海濱段堆置廢棄物之貯存、清除│││││及處理之事實。│││││5.新竹市環保局於93年12月29日停止按日連│││││續處分前,歡喜環保科技公司並未完改善│││││並提交證明文件送達新竹市環保局之事實│││││。│││││6.在93年12月29日停止按日連續處分前,僅│││││發文請業者限期改善,並無書面要求業者│││││停工,在稽查現場時,有口頭告知業者停│││││工,在稽查紀錄第4點記載「告知業者於│││││清理計劃書送至本局前先行停工」之事實│││││。│││││7.有關中間停止連續處罰決定,是伊自己決│││││定之事實。││├──┼──────┼───────────────────┼──┤│13│證人 高玉燕 於│知道高建康通緝多年並使用「 汪國慶 」的名││││偵查中之證述│字之事實。│││││││├──┼──────┼───────────────────┼──┤│14│證人吳清烽於│1.其找吳偉瑯、陳孝華等人一同至歡喜環保││││調詢中證述│科技公司工作之事實。│││││2.92年12間,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承租新竹市│││││海濱段土地,便開始將收受回來的建築廢│││││棄土棄置在該地,且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未│││││申請合法堆置場之執照事實。│││││3.曾向桃園縣平鎮市○○○路上,綽號「大│││││胖」業者,及桃園、竹北等建築工地現場│││││收受建築棄物之事實。│││││4.歡喜環保科技公司之所有業務由高建康負│││││責,徐列炘負責海濱段工地現場之車輛調│││││度及管理之事實。│││││5.92年12月間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將收受回來│││││的建築廢棄物堆置在海濱段的土地時,多│││││是徐列炘、邱宏振跟「大蕃薯」等司機載│││││運回來之事實。││├──┼──────┼───────────────────┼──┤│15│證人徐列炘於│1.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成立,以吳清烽、陳孝││││調詢中及偵查│華名義向新竹市○○段地主彭春菊承租土││││中之證述│地作為停放車輛及車斗之用,並由其、邱│││││宏振及綽號「大蕃薯」輪流駕駛079-RD│││││、135-GS等貨車到桃園縣平鎮綽號「 大胖 │││││」之工地載運營建廢棄土,直接運到苗栗│││││縣境內的山坡地棄置之事實。│││││2.93年4、5月後,歡喜環保科技公司開始自│││││台北的安扁公司、北投焚化爐附近工地│││││載運建築廢棄物到南寮空地上堆置。│││││3.93年5、6月間,因運回來的建築廢棄物無│││││法處理,再以詹前錦的名字向地主彭家和│││││承租新竹市○○段492、493地號土地,並│││││以砂石遮掩堆放該處建築廢棄物之事實。│││││4.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所載運的建築廢棄物大│││││多數是由工地現場或非法堆置場載運回來│││││,除了曾向安扁公司取得清運證明文件外│││││,其餘的建築廢棄易來源都沒有證明文件│││││之事實。│││││5.從 安扁載 的東西,有一部分直接載到營豐│││││公司,但從其他地方例臺北焚化爐、桃園│││││、盧竹等地載的東西,因為沒有證明文件│││││,就不能進入營豐公司,就會直接載到南│││││寮之事實。││├──┼──────┼───────────────────┼──┤│16│證人詹前錦於│1.93年7月份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實際負責人││││調詢及偵查中│高建康、徐列炘、黃燕煜等人在新竹市海││││之證述│濱段土地上堆置建築物廢棄物之事實。│││││2.海濱段土地上建築物、廢棄物的來源大部│││││分來自台北市○○街安扁公司、北投焚化│││││爐附近公司、八德市附近、竹北展望建材│││││公司等地,載運回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在新│││││竹市○○段工地現場,進行分類處理及堆│││││置之事實。│││││3.自其他公司載運建築廢棄物時,從未填寫│││││過運送證明文件,因為黃燕煜、高建康、│││││邱宏振等人會駕駛小轎車在拖車前方保持│││││戒備以防被警察開立罰單之事實。││├──┼──────┼───────────────────┼──┤│17│證人彭家和之│1.93年5月間, 伊有 看到彭春菊的土地被鐵││││於調詢及偵查│皮圍起來之事實。││││中之證述│2.新竹市○○段492、493地號土地係其出租│││││予歡喜環保科技公司之事實。││├──┼──────┼───────────────────┼──┤│18│證人 劉冠生 於│1.擔任營豐環保工程公司之總經理之事實。││││警詢及偵查中│2.「營建混合物再生處理合約書影本」係93││││之證述│年5月1日由離職員工 郝耀新 所簽定,該合│││││約自93年5月1日至94年4月30日間,收受│││││歡喜建設公司之營建混合廢棄物(D0599)│││││,進場費為每立方公尺為新台幣1,000元│││││,每月底將請款單寄至歡喜環保科技公司│││││請款每月約3萬元之事實。│││││3.有關歡喜環保科技公司載運廢棄物進入營│││││豐公司處理場時,每月都要上網申報也有│││││相關單據佐證之事實。││├──┼──────┼───────────────────┼──┤│19│證人 詹勝雄 於│安扁公司委託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將廢棄物清││││偵查中之證述│除至營豐公司之事實。│││││││├──┼──────┼───────────────────┼──┤│20│證人郝耀新於│擔任營豐公司業務員期間,曾與歡喜環保科││││偵查中之證述│技公司簽定廢棄物清理合約書之事實。│││││││├──┼──────┼───────────────────┼──┤│21│證人 蔡錕鈺 於│1.高建康於93年12月間委託友人拜託其向新││││調詢及偵查中│竹市環保局協調停止連續開單之處分之事││││之證述│實。│││││2.其於93年12月下詢某日親自到新竹市環保│││││局辦公找局長 張見聰 ,當時張見聰有找黃│││││秉瑜和承辦人甲○○到辦公司洽商停止開│││││單處罰之事情。││├──┼──────┼───────────────────┼──┤│22│證人 黃秉瑜 於│1.環保局「停止按日連續處分」,須依據環││││調詢及偵查中│保局頒訂「違反廢棄物清張法按日連續處││││之證述│罰執行準則」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應為業者完成改善並提交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經查驗改善完成;或經處分│││││機關、目的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或歇業日,始可停止按日連續處罰。│││││2.新竹市環保局停止按日連續處罰之作業流│││││程為,先派員至現場會勘確定已經清除完│││││成後,製作稽查紀錄才會簽請長官核示,│││││停止按日連續處罰之事實。│││││3.新竹市環保局於93年12月28日停止對范勝│││││燈按日連續處罰,並未簽文經主管核准之│││││事實。│││││4.環保局於93年12月28日停止連續處分前,│││││業者尚未完成改善並提交證明文之事實。│││││5.環保局對於94年1月22日范勝燈報請停工│││││,並無同意其停工之申請並行文告知范勝│││││燈之事實。││├──┼──────┼───────────────────┼──┤│23│證人張見聰於│1.業者於93年12月29日停止連續處分前,業││││調詢及偵查之│者尚未完成改善並提交證明之事實。││││證述│2.其沒有收到任何簽請停止連續處罰之公文│││││之事實。││└──┴──────┴───────────────────┴──┘
(二)非供述性證據:┌──┬──────┬───────────────────┬──┐│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備註│├──┼──────┼───────────────────┼──┤│1│土地租賃契約│吳清烽、邱宏振分別向地主彭春菊承租海濱││││訂約日:9212│段488、494、495地號土地之事實。││├──┼──────┼───────────────────┼──┤│2│土地租賃契約│陳孝華向地主彭春菊承租海濱段88、494、││││書訂約日:│495地號土地之事實。││││921202│││├──┼──────┼───────────────────┼──┤│3│土地租賃契約│詹前錦向地主彭春菊承租海濱段88、494、││││書訂約日│495地號土地之事實。││││921201│││├──┼──────┼───────────────────┼──┤│4│土地租賃契約│詹前錦向彭家和承租海濱段492、493地號土││││書訂約日│地之事實。││││930511│││├──┼──────┼───────────────────┼──┤│5│土地租賃契約│范勝燈向地主彭春菊承租海濱段88、494、││││書訂約日:│495地號土地之事實。││││930820│││├──┼──────┼───────────────────┼──┤│6│解約證明書訂│詹前錦向地主彭春菊解除原先簽訂承租契約││││約日:930819│之事實。││├──┼──────┼───────────────────┼──┤│7│陳孝華-切結│陳孝華於92年12月2日與彭春菊就新竹市海││││書│濱段488、494、495號土地所訂租賃約於94│││││年3月24日終止所簽訂之事實。││├──┼──────┼───────────────────┼──┤│8│SS0000000支│黃燕煜開立第七商業銀行支票,支付彭春菊││││票,到期日:│租賃海濱段租金之事實。││││93年2月25日│││││、面額:12萬│││││元SS0000000│││││支票,到期日│││││:93年8月25│││││日、面額:12│││││萬元│││├──┼──────┼───────────────────┼──┤│9│SS0000000支│黃燕煜開立第七商業銀行支票,支付彭春菊││││票,到期日:│租賃海濱段租金之事實。││││94年6月25日│││││、面額:24萬│││││元SS0000000│││││支票,到期日│││││:95年6月25│││││日、面額:24│││││萬元│││├──┼──────┼───────────────────┼──┤│10│第七商業銀行│帳戶由黃燕煜申請之事實。││││支存帳號:│││││00000000,戶│││││名黃燕煜申請│││││及約定書1份│││├──┼──────┼───────────────────┼──┤│11│新竹區中小企│彭春菊收受第七商業銀行支票為出租海濱段││││業銀行帳號:│土地之事實。││││00000000000│││││、戶名:彭春│││││菊代收票據記│││││錄簿影本2頁│││├──┼──────┼───────────────────┼──┤│12│營豐環保工程│負責人:劉冠生881227核准設立登記營業項││││有限公司-桃│目:廢棄物清除業、處理業…。││││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910422│││├──┼──────┼───────────────────┼──┤│13│營豐環保工程│負責人劉冠生。││││有限司桃園縣│場地點:95桃園縣平鎮市東勢里8鄰45之2號││││政府廢棄物處│營業項目:一般事業廢棄物(土木及建築廢││││理許可證│棄物)││├──┼──────┼───────────────────┼──┤│14│歡喜環保科技│92年6月18日核准設立登記,營業項目:廢││││公司-新竹縣│棄物清理業、處理業、其他環保服務業、廢││││政府營利事業│棄物資源回收││││登記證930520│││├──┼──────┼───────────────────┼──┤│15│歡喜環保科技│許可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清除廢棄物-乙級││││公司-新竹縣│││││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930817│││├──┼──────┼───────────────────┼──┤│16│歡喜建設公司│負責人:黃燕煜核准設立:92年10月23日││││-新竹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7│安扁公司-臺│負責人:詹勝雄設立日期:89年3月31日││││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8│安扁公司-臺│負責人:詹勝雄身分證號嗎:││││北市政府廢棄│Z000000000││││物清除許可證│││├──┼──────┼───────────────────┼──┤│19│營建混合物清│歡喜建設公司委託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清除一││││除合約(事業│般事業廢棄物。││││機構:歡喜建│││││設公司)(清運│││││公司:歡喜公│││││司)000000│││├──┼──────┼───────────────────┼──┤│20│營建混合物再│歡喜建設公司負責人:黃燕煜;營豐公司負││││生處理合約書│責人:劉冠生││││(事業機構:│││││歡喜建設公司│││││、處理場:營│││││豐公司│││││)000000│││├──┼──────┼───────────────────┼──┤│21│環保局環保報│海濱路173-1號堆置大量廢棄物,依法告發││││案中心陳情案│處分,並限期93年6月1日改善完成。││││件處理電腦管│││││制單1紙│││││930504│││├──┼──────┼───────────────────┼──┤│22│環保局稽查紀│新竹市環保局於93年5月7日之稽查情形。││││錄950507│││├──┼──────┼───────────────────┼──┤│23│詹前錦切結書│願意無條件自動於93年5月30日止清除海濱│││││路173號土地上暫放堆置營建廢置營建廢棄│││││物之事實││├──┼──────┼───────────────────┼──┤│24│環保局93年5│證明「詹前錦」於海濱路173號之1堆置建築││││月14日竹市環│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等,依法告││││四字第│發並限期93年6月1日前完成改善之事實。││││000000000號│││││函│││├──┼──────┼───────────────────┼──┤│25│詹前錦93年5│詹前錦將堆積建築廢棄物分類,並請求延緩││││月26日陳情字│時日處理不可燃建築廢棄物之事實。││││第0000000號│││││函、處分相對│││││人意見陳述書│││││930601│││├──┼──────┼───────────────────┼──┤│26│營建混合物再│安扁公司與營豐公司簽訂合約,由營豐公司││││生處理合約書│為安扁公司處理廢棄物並載運至營豐公司位││││(000000)│於桃園平鎮市處理場之事實。訂約日:93年│││││6月1日││├──┼──────┼───────────────────┼──┤│27│安扁營建混合│證明歡喜環保科技公司司機周華建、徐列炘││││物分類處理場│及曾增聲駕駛079-RD車輛至安扁營建混合物││││運送廢棄物、│分類處理場載運廢棄物至營豐環保工程公司││││混合物證明文│處理之過程。││││件、委託或共│││││同處理遞送聯│││││單、營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收據│││├──┼──────┼───────────────────┼──┤│28│新竹市環保局│處詹前錦罰鍰6,000元之事實。││││於93年6月8日│││││竹市環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處分書各│││││1份│││├──┼──────┼───────────────────┼──┤│29│一般事業廢棄│安扁公司委託歡喜環保科技公司至台北市信││││物委託清除○○○區○○路○段○○○號7樓清運營建混合廢棄││││約書(安扁公│物。││││司、歡喜環保│││││科技公司│││││)000000│││├──┼──────┼───────────────────┼──┤│30│土地使用同意│彭春菊同意自93年6月起提供該土地做為歡││││書(海濱段│喜環保科技公司設置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488、494、│之用。(訂約日:93年6月14日)││││000)000000│││├──┼──────┼───────────────────┼──┤│31│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7月7日稽查情形。││││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表、照│││││片及告發單影│││││本各1份│││││930707│││├──┼──────┼───────────────────┼──┤│32│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7月8、9日稽查情形。││││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表、照│││││片及告發單影│││││本各1份│││││930708、09│││├──┼──────┼───────────────────┼──┤│33│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7月10日稽查情形。││││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表及告│││││發單影本各1│││││份930710│││├──┼──────┼───────────────────┼──┤│34│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7月11日稽查情形。││││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表及告│││││發單影本各1│││││份930711│││├──┼──────┼───────────────────┼──┤│35│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7月12日稽查情形。││││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表、照│││││片及告發單影│││││本各1份│││││930712│││├──┼──────┼───────────────────┼──┤│36│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7月13、14日稽查情形。││││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表、及│││││告發單影本各│││││1份930713、│││││14│││├──┼──────┼───────────────────┼──┤│37│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7月15日稽查情形。││││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表、及│││││告發單影本各│││││1份930715│││├──┼──────┼───────────────────┼──┤│38│詹前錦於93年│詹前錦已委託歡喜建設及歡喜環保科技公司││││7月15日「001│代為清除該堆置廢棄物之事實。││││號函」1份│││├──┼──────┼───────────────────┼──┤│39│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7月16、17、18日稽查情││││廢棄物管理稽│形。││││查紀錄表、照│││││片及告發單影│││││本各1份93071│││││6、17、18│││├──┼──────┼───────────────────┼──┤│40│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7月19日至31日稽查情形││││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表、照│││││片及告發單影│││││本各1份93071│││││0-000000│││├──┼──────┼───────────────────┼──┤│41│新竹市環保局│通知詹前錦拒絕再展延之事實。││││於93年7月26│││││日竹市環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42│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8月1日至13日稽查情形。││││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表、照│││││片及告發單影│││││本各1份│││││930801至│││││930813│││├──┼──────┼───────────────────┼──┤│43│營建混合清除│詹前錦委託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清除一般事業││││合約930807│廢棄物至處理場處理。││├──┼──────┼───────────────────┼──┤│44│營建混合物再│詹前錦委託營豐環保工程公司將所產生一般││││生處理合約書│事業廢棄物至營豐環保工程公司處理場處理││││930807│。││├──┼──────┼───────────────────┼──┤│45│詹前錦於93年│呈報已委託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清除廢棄物(││││8月10日陳情│簽訂營建混合清除合約),已委託營豐公司││││字第0000000│處理(簽訂營建混合物再生處理合約)之事實││││號函1份│。││├──┼──────┼───────────────────┼──┤│46│詹前錦於93年│詹前錦將場地內違規堆置營建混合物清除完││││8月13日陳情│竣。││││字第00000000│││││號函1份│││├──┼──────┼───────────────────┼──┤│47│營豐環保工程│歡喜環保科技公司車號000-00載運廢棄物至││││有限公司收據│營豐公司處理之事實。││││及委託或共同│││││處理遞送聯單│││││(000000至930│││││813)│││├──┼──────┼───────────────────┼──┤│48│詹前錦-委託│詹前錦委任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清除廢棄物並││││或共同處理遞│委任營豐公司處理廢棄物之事實。││││送聯單930813│││├──┼──────┼───────────────────┼──┤│49│新竹市政府工│新竹市○○路○○○號後方土地違法堆置營建││││務局930902│混合物再利用之行為1案,移請環保局處理││││市工建字第│之事實。││││0000000000號│││││函環保局│││├──┼──────┼───────────────────┼──┤│50│環保局環保報│海濱路171號附近空地承租人來電表示,目││││案中心陳情案│前該空地已被開立罰單要求改善中,但業者││││件處理電腦管│採直接就地掩埋方式,承租人想終止租約但││││制單1紙│業者不同意之事實。││││930820│││├──┼──────┼───────────────────┼──┤│51│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8月21日稽查情形。││││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表、照│││││片及告發單影│││││本各1份│││││930821│││├──┼──────┼───────────────────┼──┤│52│環保局環保報│新竹南寮海邊171號空地被亂倒廢棄物。環││││案中心陳情案│保機關辦理情形:本案已於93年7月7日起連││││件處理電腦管│續處分並要求改善,該址堆置廢棄物已清除││││制單1紙│完畢之事實。││││930823│││├──┼──────┼───────────────────┼──┤│53│范勝燈委託書│范勝燈委託歡喜環保科技公司,負責人黃燕││││930901│煜於93年9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清除建│││││築廢棄物至處理場之證明書。││├──┼──────┼───────────────────┼──┤│54│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9月3日稽查情形。││││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表、照│││││片及告發單影│││││本各1份│││││930903│││├──┼──────┼───────────────────┼──┤│55│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9月14日稽查情形。││││廢物管理稽查│││││紀錄表930914│││├──┼──────┼───────────────────┼──┤│56│新竹市環保局│通知范勝燈限期於93年9月17日改善完成函││││函93年9月16│文及意見陳述通知││││日竹市環四字│││││第0000000000│││││號│││├──┼──────┼───────────────────┼──┤│57│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9月21日稽查情形。││││廢物管理稽查│││││紀錄表、照片│││││影本各1份│││││930921│││├──┼──────┼───────────────────┼──┤│58│范勝燈-新竹│范勝燈陳情延長改善完成期限之事實。││││市環保局違反│││││廢棄物清理處│││││分相對人意見│││││陳述書930927│││├──┼──────┼───────────────────┼──┤│59│歡喜環保科技│檢附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清理及處理合約書各││││公司93年8月│1份,說明承攬詹前錦之營建混合物清除,││││23日(93年)│並委由營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處理等事宜之││││歡字第930801│事實。││││號函新竹市環│││││保局│││├──┼──────┼───────────────────┼──┤│60│新竹市環保局│陳情南寮海邊空地被亂倒廢棄物,業經新竹││││-環保報案中│市環保局於93年7月7日起連續處分該業者並││││心陳情案件處│要求改善之事實。││││理電腦管制單│││││(案件編號:│││││00000000)1│││││紙930823│││├──┼──────┼───────────────────┼──┤│61│新竹市環保局│范勝燈懇請延長93年9月27日完成限期改善││││違反廢棄物清│日期之事實。││││理法處分相對│││││人意見陳述書│││││影本1份│││││930927│││├──┼──────┼───────────────────┼──┤│62│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10月27日稽查情形。││││廢物管理稽查│││││紀錄表、照片│││││影本各1份│││││931027│││├──┼──────┼───────────────────┼──┤│63│新竹市環保局│對范勝燈處分罰款6,000元之事實。││││93年11月2日│││││竹市環四字第│││││0000000000號│││├──┼──────┼───────────────────┼──┤│64│詹前錦-93年│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於93年11月10日繳交││││11月10日-郵│新台幣110萬4,000元之事實。││││局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1紙│││├──┼──────┼───────────────────┼──┤│65│詹前錦-郵政│詹前錦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繳納罰金││││劃撥儲金單據│1,114,000元之事實。││││-931110│││├──┼──────┼───────────────────┼──┤│66│范勝燈於93年│新竹市○○路○○○○○號展延申請書││││11月15日(93│││││年)第│││││00000000號函│││├──┼──────┼───────────────────┼──┤│67│簽呈-環保局│環保局曾同意延展1次,但期間內廢棄物數││││第四課93年11│量未減反增,不同意范勝燈延展,並處分罰││││月18日│款。││├──┼──────┼───────────────────┼──┤│68│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11月18日至22日稽查情形││││廢物管理稽查│。││││紀錄表、照片│││││及告發單影本│││││各1份│││││000000-00│││├──┼──────┼───────────────────┼──┤│69│范勝燈-93年│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於93年12月1日繳交││││12月1日-郵政│新台幣6,000元之事實。││││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1紙│││├──┼──────┼───────────────────┼──┤│70│范勝燈-海濱│范勝燈委託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清運廢棄物,││││路173-1號展│並委託營豐公司處理廢棄物之事實。││││延申請書│││├──┼──────┼───────────────────┼──┤│71│簽呈-新竹市│新竹市環保局第四課甲○○駁回范勝燈申請││││環保局93年12│展延之簽呈。││││月22日│││├──┼──────┼───────────────────┼──┤│72│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11月23日稽查情形。││││廢物管理稽查│││││紀錄表及告發│││││單影本各1份│││││931123│││├──┼──────┼───────────────────┼──┤│73│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11月24日稽查情形。││││廢物管理稽查│││││紀錄表、告發│││││單影本各1份│││││931124│││├──┼──────┼───────────────────┼──┤│74│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28日││││廢物管理稽查│稽查情形。││││紀錄表、告發│││││單影本各1份9│││││0000-000000│││├──┼──────┼───────────────────┼──┤│75│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3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28日││││廢物管理稽查│稽查情形。││││紀錄表影本93│││││000-000000│││├──┼──────┼───────────────────┼──┤│76│范勝燈│范勝燈說明已委託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清理營││││-940201(94)│建廢棄物至合法處理場。││││新字第940101│││││號函新竹市環│││││保局│││├──┼──────┼───────────────────┼──┤│77│新竹市環保局│「安扁公司」委託「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清││││94年1月10日│除土木及建築廢棄物(D-0599),已有廢棄物││││竹市環四字第│轉運情形。「安扁公司」與「營豐公司」簽││││0000000000號│訂處理合約,但廢棄物實際由「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清除至新竹市非法營建混合廢棄物│││││分類處理場址(新竹市○○段488、494、│││││495地號)進行分類處理,分類後之廢棄物由│││││「歡喜環保科技公司」載運至「營豐公司」│││││處理。││├──┼──────┼───────────────────┼──┤│78│范勝燈於94年│范勝燈說明有關新竹市○○路○○○號之1承││││1月11日(94年│租土地違反廢清法乙案,因財物拮据,即日││││)新字第│起停工之事實。││││940102號函│││├──┼──────┼───────────────────┼──┤│79│安扁營建混合│清運公司: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混合物或廢││││物分類處理場│棄物處理場所:營豐公司。││││運送廢棄物、│││││混合物證明文│││││件940131│││├──┼──────┼───────────────────┼──┤│80│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4年1月18日稽查情形。││││廢物管理稽查│││││紀錄表、照片│││││影本各1份│││││940118│││├──┼──────┼───────────────────┼──┤│81│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4年1月31日稽查情形。││││廢物管理稽查│││││紀錄表及照片│││││影本各1份│││││940131│││├──┼──────┼───────────────────┼──┤│82│范勝燈於94年│范勝燈已委託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清理營建廢││││2月1日(94)新│棄物至合法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場,提出清││││字第940101號│理計劃書1份(海濱路173-1號展期申請)││││函│││├──┼──────┼───────────────────┼──┤│83│范勝燈-海濱│范勝燈已委託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清運海濱段││││路173-1號展│廢棄物,並將該廢棄物載運至營豐公司處理││││延申請說明書│之事實。││├──┼──────┼───────────────────┼──┤│84│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4年3月3日稽查情形。││││廢物管理稽查│││││紀錄表及照片│││││影本影本各1│││││份940303│││├──┼──────┼───────────────────┼──┤│85│新竹市環保局│同意范勝燈於94年5月1日前依檢附清理清計││││940316竹市環│劃完成改善,並另請每星期1將上星期之清││││四字第│理前中後照片彙送本局查核。││││0000000000號│││││函│││├──┼──────┼───────────────────┼──┤│86│新竹縣環保局│新竹縣環保局94年3月31日稽查情形。││││事業廢棄物稽│││││查紀錄表影本│││││940331│││├──┼──────┼───────────────────┼──┤│87│新竹市環保局│要求范勝燈於94年5月1日前改善完成,逾期││││94年4月12日│未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之事實。││││竹市環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88│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4年5月4日、5日稽查情形。││││廢物管理稽查│││││紀錄表及照片│││││影本各1份94│││││000-000000│││├──┼──────┼───────────────────┼──┤│89│環保局函94年│將告發單、意見陳述通知書、處分書及郵政││││5月5日竹市環│劃撥單寄給范勝燈護於期限內繳交罰款(5月││││四字第│至6月)││││0000000000號│││├──┼──────┼───────────────────┼──┤│90│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4年5月6日、9日稽查情形。││││廢物管理稽查│││││紀錄表及照片│││││影本各1份│││││940506、│││││940509│││├──┼──────┼───────────────────┼──┤│91│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4年5月11日稽查情形。││││廢物管理稽查│││││紀錄表及照片│││││影本各1份│││││940511│││├──┼──────┼───────────────────┼──┤│92│新竹市環保局│新竹市環保局94年5月11日稽查情形。││││廢物管理稽查│││││紀錄表及照片│││││影本各1份│││││940511│││├──┼──────┼───────────────────┼──┤│93│新竹市環保局│將彭春菊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廢物管理稽查│第3款移請偵辦之事實。││││紀錄表及照片│││││影本各1份│││││940511│││├──┼──────┼───────────────────┼──┤│94│彭春菊土地所│確為新竹市○○段地號488、494、495號之││││有權狀(海濱│所有權人之事實。││││段488、494、│││││495號)及地段│││││圖各1紙│││├──┼──────┼───────────────────┼──┤│95│新竹市○○段│該地段確有以圍籬方式堆置大量不明土方及││││488、494、│物品之情況、甚有怪手及卡車停留在該處等││││495地號土地│情形││││現場照片影本│││││共8張│││├──┼──────┼───────────────────┼──┤│96│新竹市環保局│同意范勝燈所提委託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清理││││94年3月16日│計劃,另限期於94年5月1日前依檢附清理計││││竹市環四字第│劃書內容及時間完成改善。另請於每星期1││││0000000000號│,將上星期清理前中後照片及相關資料彙送││││函│本局查核。││├──┼──────┼───────────────────┼──┤│97│新竹縣環保局│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清除車輛(車號:││││940421環業字│079-RD)於94年3月22日載運營建混合廢棄物││││第0000000000│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號函│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已違反廢棄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依同法49條規定處30萬元罰鍰,│││││請於期限內繳納之事實。││├──┼──────┼───────────────────┼──┤│98│現場照片影本│證明海濱段土地現場堆置大量廢棄物之事實││├──┼──────┼───────────────────┼──┤│99│海濱段現場照│證明海濱段土地上堆置大量廢棄物之事實。││││片26張│││├──┼──────┼───────────────────┼──┤│100│營運紀錄表│歡喜建設公司委託歡喜環保公司清除廢棄物│││││時間表(93/6-93/11)││├──┼──────┼───────────────────┼──┤│101│營運紀錄表│安扁公司委託歡環保公司清除廢棄物時間表│││││(93/8-94/10)││├──┼──────┼───────────────────┼──┤│102│臺灣中小企業│歡喜環保科技公司支付彭家和租賃海濱段租││││銀行支票號碼│金之事實。││││:AS0000000│││││(面額18萬)、│││││AS0000000(面│││││額18萬)影本│││││2張│││├──┼──────┼───────────────────┼──┤│103│歡喜環保科技│歡喜環保科技公司營運情形。││││公司之營運資│││││料│││├──┼──────┼───────────────────┼──┤│104│歡喜環保科技│歡喜環保科技公司許可證許可內容。││││公司清除機構│││││基本資料、清│││││除許可證│││├──┼──────┼───────────────────┼──┤│105│歡喜環保科技│此公司之股東及負責人之變更過程。││││公司、茂裕通│││││運公司、歡喜│││││建設公司之公│││││司登記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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