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7689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及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又其中銀行資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國宅基金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又銀行基金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五、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五計算之利息,國宅基金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銀行基金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其逾期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