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調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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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調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調字第260號聲請人長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複代理人 楊勝鈞 相對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八0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480號履行契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