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573號
聲請人瑞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25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建全工程│彰化商業銀行│96年1月28日│47,804元│0000000│││有限公有│古亭分行│││││││││││├──┼────┼──────┼──────┼─────┼─────┤│002│建全工程│彰化商業銀行│96年3月21日│47,805元│0000000│││有限公司│古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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