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54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14,1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0000000於民國94年3月3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四筆合計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每筆金額、貸款期間、利率等條件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立有借據、約定書、保證書為憑。惟被告自95年5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被告當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乃視為借款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211萬41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依法起訴請求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基準利率查詢、被告營利事業資料查詢、被告戶籍謄本等文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