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7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明
楊閔發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三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8年9月3日裁定就被告黃世明、楊閔發被訴傷害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就被告被訴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王令冠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