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 陳振義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許秀聲 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繳南投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三)請補繳被繼承人 黃秉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時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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