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06號聲請人 林明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羅春玲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具狀表明票據號碼:WG0000000號之本票於到期日後有無
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日期為何(該本票之到期日為107年1月26日,台端於到期日前所為之提示不生合法提示之效果)。
㈢請補繳相對人羅春玲(住南投縣○○鎮○○巷0號)之戶
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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