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745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李嘉誠 代理人 鄭傳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24日本院所為104年度事聲字第
744、第74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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