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99號聲請人 費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金勝羅純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補正提示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三、請補正相對人鄭金勝、羅純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