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重秩字第198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乙○○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9月18
日北縣警新刑字第09500344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處拘留壹日
。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處拘留壹日
。
扣案之K他命(淨重捌點壹伍公克)拾貳包、K他命吸食管乙只
、K他命吸食塑膠盤乙只,均予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乙○○自民國91年起至95年8月25日15時
許止;被移送人甲○○自民國93年起至95年8月25
日15時許止。
(二)地點: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4樓民宅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民國95年8月25日16時25分於上開地點查獲。
(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載明扣押K他命淨重八點一五公克12包、K他命吸食管
乙只、K他命吸食塑膠盤乙只)附卷可稽。
(四)員警於前揭時地,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乙○○、甲○○
共同所有之K他命淨重八點一五公克乙包、K他命吸食管
乙只、K他命吸食塑膠盤乙只為證。
(五)乙○○、甲○○並無妨害風俗之素行紀錄,亦無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資料作業個別查詢表附卷可按。
三、扣案之K他命淨重八點一五公克乙包、K他命吸食管乙只、
K他命吸食塑膠盤乙只為被移送人被移送人乙○○、甲○○
共同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
予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95年9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9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