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靜茹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16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27日下午3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戶
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表、歷史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為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