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偉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1,000元。
(二)請提出最新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正本(含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已提出者為民國104年9月18日聲請,並未顯示聲請人所主張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之情)。
(三)聲請人主張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請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及相關文件(如無法提出,亦請說明理由)。
(四)請提出目前每月收入3萬2,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五)請提出完整清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請提出聲請人母親 曹溢耘 103、104年度所得、財產資料,以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七)請提出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及國民健康保險費之繳納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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