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37號原告 江雍正 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張芳綾 律師被告 蔡紘泰
陳淑靜 蔡依君 共同 焦文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