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明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明河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趙景笙 告訴被告何明河過失傷害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調解成立,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第81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