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97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被告 陳易廷 (原名: 陳欣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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