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1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16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錦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錦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增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第1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開庭時,已與被告協商刑度並求處有期徒刑2月,經被告同意且記明筆錄,又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後段各款事由,是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1項、第4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蕎甄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034號被告黃錦裕0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錦裕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19時許起至同日20時許止,在彰化縣00市00路0段某址之妹婿住處,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20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15分許,行經彰化縣00市00路0段與00路口時,因轉彎未打方向燈,為警於彰化縣00市00路0段與00路口前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21時1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4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黃錦裕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請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惟因酒駕違規,影響公共交通安全甚大,請依檢察官與被告聲請簡易判決量刑協商結果,判決本罪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2月。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檢察官廖偉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周浚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