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0條│├───────┼────────────┼────────────┤│犯罪日期│95年3、4月間│95年4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案號│年度偵字第5234號│年度偵字第523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1號│96年度訴字第171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24日│96年4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1號│96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判決確│96年5月21日│96年5月2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於減刑之條件│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合於減刑之條件│有期徒刑5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