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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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原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蘇于珽 訴訟代理人 蘇進興 被告 鍾季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黃佳儀 ,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黃佳儀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被告黃佳儀審結時,另為處理,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