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7862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李明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即如附表編號1、2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5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4部分,經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0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部分,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明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