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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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有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有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有志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6月1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部務於101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㈠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於99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㈢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㈣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5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71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2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㈤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㈥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就上述㈠至㈣所示之數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再就㈤、㈥所示之數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前揭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102年3月1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2月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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