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72號原告 紀明仁 訴訟代理人 謝志忠 律師被告 施嘉承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8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吳欣哲法官黃凡瑄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