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4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陳燕玉 債務人 蘇志文 債務人 蘇盈充 債務人 蘇振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肆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借款人)蘇志文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以下同﹞95年7月20日邀同債務人蘇盈充、蘇振吉等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肆佰萬元正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債務人蘇志文、蘇盈充及蘇振吉共同簽立之授信契約書一紙(證一)為憑。
(二)緣借用人蘇志文依據上開約定向債權人借用下列款項:民國95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正,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01%(目前合計為2.39%)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此有債務人等共同簽立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一紙及授信契約書可證。
(三)詎債務人蘇志文本息僅繳至101年11月11日即未依約繳納,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七條第(1)款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2,514,273元及自10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朱小萍